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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幼儿园困难生资助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8/31 9:58:58 作者:admin 浏览量:1202次

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幼儿园困难生资助工作计划

学前资助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旨在帮助更多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幼儿园在学前资助中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突出工作重点,争取学生资助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长:周华

副组长:奚琴

具体负责人:奚琴、刁雨

成员:各班级班主任

二、贫困生资助范围

1. 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子女,(包括最低保障家庭、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幼儿、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工会、残联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等)

2.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

3. 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和学校收费标准。

4.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 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1. 特别困难,主要指幼儿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基本支出。

2.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3. 一般困难,指幼儿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四、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形式,向幼儿或向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幼儿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幼儿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幼儿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幼儿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幼儿园认定。幼儿园认定小组根据幼儿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4.结果公示。公式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报上级教育资助中心。

6.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幼儿家长(监护人)填写《贫困家庭教育资助申请表》。

3)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幼儿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幼儿名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4)上报。幼儿园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幼儿名单。

5)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后,由银行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并履行好领款签字手续。

7.享受资助的幼儿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幼儿作出适当调整。

四、贫困生评审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负责,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将贫困生情况、申请及名单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2.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了解,请社区、村委会核实。

 3.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小组各方搜集的资料,决定贫困生资助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教育局备案。

五、资金管理

 按照规定免收困难生保教费,按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金。

六、贫困幼儿的管理

1.做好农村建档立卡分困户子女调查、整理工作,为资助行动提供可靠依据。

2.完善学前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幼儿园的资助工作有章可循、落实到位。

3.加强学前资助的统筹安排。

4.加强学前资助政策的宣传,本年度计划以多种途径宣传学前资助政策,采用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班级Q群宣传等形式开展宣

5.建立受资助贫困生信息反馈和取消资格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幼儿园反馈受资助幼儿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贫

6.贫困生的申报

(1)原来不是贫困生,由于家庭发生重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2)贫困生受到幼儿园资助后,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本人应书面提出主动放弃资助;或经幼儿园调查属实的,将作相应的调整。困资助资格,或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

七、贫困生补助资金的使用

 每个幼儿按系统核定的困难生资助系统核定标准给予相应的保教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发放。

八、时间安排

1.每学年开学期初发放申请宣传材料,在系统截止前办理所有材料审核及系统能够上报手续;

2.按时、及时发放幼儿生活补助款;

九、幼儿园后勤办公室具体负责贫困生资格的审查、年度资助计划的制定、会计室资助经费的发放。

十、本细则由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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